公會事務

新竹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臨床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章程依據心理師法、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臨床心理師工作,建立專業服務體系,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維護會員權益及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保障會員之權益。

二、 規範會員之行為。

三、 代表會員共同意志之表達。

四、 臨床心理師與服務對象間糾紛之調處。

五、 會員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

六、 臨床心理師資料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佈。

七、 臨床心理師實務經驗之認定。

八、 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委託辦理心理服務與研究。

九、 臨床心理師在職訓練及講習之舉辦。

十、 與其他臨床心理師組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十一、 推動臨床心理師發展之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臨床心理師證書,得加入本會為會員,在本會區域內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臨床工作相關機關(構)、團體得加入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捐助會費之個人或團體,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不具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

四、名譽會員:接受本會聘請擔任「榮譽臨床心理師」或「顧問」期間之個人,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不具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喪失會員資格:

一、 違反心理師法之規定被撤銷證書者。

二、 現為外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個人會員。

三、 行為不符合臨床心理師倫理守則且有損臨床心理工作專業形象,本會查證屬實者。

四、 因欠款會費被除名者,欲重新入會時,未補繳除名前所欠會費。

第八條  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一、 成為本會會員之原因理由消滅時。

二、 理監事聯席會提議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九條  會員之入會,個人會員須檢具入會申請書、臨床心理師證書、機構服務執業證明書(未執業免具)、身份證,經理監會審查合格登記,並繳納會費後方得為會員;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另附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第十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 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四、 提供與臨床心理工作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五、 按期繳納會費。

六、 個人退會或轉至本區域以外地區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 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

二、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未依規定定期繳納會費者,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 停權:本會會員欠繳會費逾一年,經催告一個月仍未繳納者,予以停權。俟其繳清會費後復權。

二、 除名:經停權二年仍不履行者,註銷其會員身份,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若達除名程度,經理事會議決議後,提會員大會同意:

一、 違反政府法令者。

二、 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

三、 個人會員將執業執照借、租與他人使用者予以警告、停權。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繳納數額、方式。

五、 議決有關會員之除名。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投票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得列席理、監事會議,遇理、監事出缺分別依次遞補。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 審定會員資格。

三、 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大會議決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本會之年度計畫、歲出、歲入之預決算。

六、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七、 遇有緊急重大事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九、 常務理事理事長之選舉、罷免。

十、 提名及決議榮譽臨床心理師與顧問聘請名單以及公會表揚名單。

第十八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會。

二、 擔任理事會、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主席。

三、 綜理一切會務。

第十九條 監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稽核理事會所提之財務收支。

四、 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 提名及決議榮譽臨床心理師與顧問聘請名單以及公會表揚名單。

六、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依名次決定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一、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服務規則另訂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臨床心理師」、「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該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本會會員 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會員工作分佈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或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處分。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及理監事會聯席會。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

二、 會員常年會費。

三、 捐助。

四、 委託收益。

五、 專案計畫收入。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參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一)會費之繳納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位,如需退公會酌以每月300元計算退費。

(二)每年個人會員新台幣陸仟元整,贊助會員壹萬元整,於年初一次繳納之。

(三)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依報到月份繳納常年會費,每月為500元整計算收至年底,一次繳納之。

(四)已在其他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繳納常年會費逾半年再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免繳該年常年年會,未滿半年者會費減半。

(五)重新入會者,免收入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製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半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遇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製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將工作報告、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執業異動退會申請書

入會申請表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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